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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宏光、刘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宏光,刘斌,廖文明,黄爱梅,胡建平,吴爱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798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609号。法定代表人:徐水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海军,系原告职工。被告:陈宏光(身份证号码:330821196712286713),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41幢2单元102室。被告:刘斌(身份证号码:330821196906104228),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41幢2单元102室。被告:廖文明。被告:黄爱梅。被告:胡建平。被告:吴爱莲。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宏光、刘斌、廖文明、黄爱梅、胡建平、吴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六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贷款为由,自愿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宏光、刘斌、廖文明、黄爱梅、胡建平、吴爱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朱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梅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