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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杨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亚锡,绰号棺材锡,男,广东省吴川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8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位于吴川市塘缀镇板桥南街38号的住宅一楼大厅设置自动麻将台、麻将等赌具供他人赌博。至案发,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住宅一楼处共设置四台自动麻将台供他人以打麻将“自摸”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从中抽取每场40元的渔利,其经营赌场期间共获利7000多元。2014年10月20日、27日,吴川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杨某甲经营的赌场进行查处,在现场抓获涉赌人员戴某、庞某甲、陈某甲、符某、黄某、庞某乙等人,并缴获戴某的赌资60元、符某的赌资226元、庞某甲的赌资55元、黄某的赌资130元、庞某乙的赌资1640元、陈某甲的赌资1728元、庞某乙和黄某共同持有的赌资270元、麻将二副,公安机关对在现场缴获的赌资及赌具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检查证、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人庞某甲、符某、陈某甲、李某甲、戴某、杨某乙、陈某乙、庞某乙、黄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与被告人杨某甲的罪刑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但考虑到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前无前科劣迹,其经营的赌场规模小、营利不多,且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悔罪,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甲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华 景代理审判员 林 嘉 瑜代理审判员 刘 敏 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