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汪佰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佰胜,黄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00657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汪佰胜,男。被执行人黄琴,女。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汪佰胜、黄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崇卫计征字第061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440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人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終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崇阳执字第006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但晓甫审判员 余明华审判员 李志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毛雪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