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岳高生与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福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高生,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171号申请执行人岳高生被执行人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福军本院在执行岳高生与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福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福军经本院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