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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8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俊忠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88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921030-3。负责人姚某。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等费用合计275800.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某欧蓝德JE3AZ693(车牌号B4XXXX),暂无法处理,经本院向房产、工商、证券、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黄麟舒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单 琪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