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湛江市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湛江市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伟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负责人:邓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湛江市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昭峰代理审判员 秦舒颖人民陪审员 杨 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肖宜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