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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9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君昊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北京赋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君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赋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9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君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217。法定代表人宋海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赋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张满城,董事长。上诉人北京君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赋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14570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杨建国、法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君昊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君昊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君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君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杨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