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盐执民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通元饲料有限公司与岳继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通元饲料有限公司,岳继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通元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岳继颖。本院在执行浙江通元饲料有限公司与岳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岳继颖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两套房产均设置抵押,且管辖法院(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已对抵押权案件立案执行。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申请书函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6750.83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浙江通元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56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照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项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