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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吴碧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吴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责人李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明,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新兵,公司职工。被告吴碧。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吴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沈镇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