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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朱伟中与王吉安、和平县源东矿业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伟中,王吉安,和平县源东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伟中,男,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吉安,男,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一审被告:和平县源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法定代表人:林正元,总经理。再审申请朱伟中因与被申请人王吉安、一审被告和平县源东矿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伟中申请再审称:(一)王吉安的父亲已经享受了职工退休待遇,原审判决不应当再判令朱伟中赔偿该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审判决判令朱伟中赔偿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应予减少。(二)本案属普通侵权纠纷,原审判决采信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的王吉安伤残等级鉴定来认定朱伟中的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朱伟中在二审期间才提出证据主张本案被扶养人有生活来源,原审判决以该证据非新的证据而不予采纳,有法律依据。朱伟中对广东东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粤东[XXXX]临鉴字XXXX号司法鉴定有异议,但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该司法鉴定是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合法程序作出,因朱伟中对其与王吉安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并无异议,鉴定机构参照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王吉安的伤残等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据此判令朱伟中承担王吉安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朱伟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伟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申良洪代理审判员  贾 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