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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田成伍与无锡市良通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良通运输有限公司,田成伍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商终字第0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红星段。法定代表人梁水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波,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小兵,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成伍。上诉人无锡市良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成伍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0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成伍一审诉称:其与良通公司签订《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将自己所有的苏B×××××号车挂靠在良通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但良通公司未依约及时办妥苏B×××××号车行驶证年检等。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良通公司将苏B×××××车过户至田成伍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良通公司一审辩称:双方签订的《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未届终止期限,不同意提前解除《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田成伍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田成伍与良通公司签订《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约定田成伍将自己所有的苏B×××××号车挂靠在良通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田成伍每年向良通公司支付挂靠管理费500元,良通公司负责营运证年检、组织车辆二级维护及年检、申请补办丢失证件等业务,费用由田成伍承担。自2015年7月起,因田成伍不同意良通公司要求其额外缴纳3000元押金,双方发生矛盾,良通公司至一审诉讼中才完成苏B×××××号车行驶证年检。上述事实,有《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苏B×××××号车行驶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田成伍与良通公司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委托期间均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且良通公司无正当理由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田成伍要求解除合同,予以采纳。合同解除后,田成伍应自行办理苏B×××××车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良通公司需提供协助。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田成伍与良通公司签订的《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二、良通公司在田成伍办理苏B×××××车过户手续期间,履行协助义务。三、驳回田成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良通公司负担。良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田成伍与良通公司之间并非委托合同关系而是挂靠经营合同关系,田成伍不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未届终止期限,良通公司不同意提前解除合同,也未怠于行使合同义务。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田成伍答辩称:良通公司未及时办妥苏B×××××号车行驶证年检,并随意向田成伍收取费用却不提供费用票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苏B×××××号车行驶证发证日期是2011年7月22日,原检验有效期是至2015年7月。田成伍据此主张必须在2015年7月21日前完成行驶证年检;但良通公司认为于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行驶证年检即可。二审中,良通公司陈述是在2015年7月7日收到田成伍交付的苏B×××××号车行驶证,至同年7月27日完成行驶证年检,再至同年8月8日通知田成伍取回行驶证。上述二审查明的事实,有苏B×××××号车行驶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田成伍有无对《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的解除权。本院认为:田成伍与良通公司签订的《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虽以挂靠经营合同命名,但挂靠经营合同仅是一种合同名称而非一种合同种类,根据《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田成伍与良通公司之间存在田成伍委托良通公司办理苏B×××××号车行驶证年检等事项并支付委托费用的委托合同关系,田成伍据此对《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享有任意解除权。并且,良通公司未及时完成向田成伍返还已办妥年检的苏B×××××号车行驶证这一受托事项,田成伍据此主张解除《车辆经营管理挂靠合同书》,本院予以支持。良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良通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