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官林,李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官林。被执行人李彩霞。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官林、李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审结。该案(2014)栖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官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支行账号为:60×××27(6221884560022463509)的存款200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彩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支行账号为:60×××26的存款30000.00元、账号为:60×××05的存款10000.00元。三、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林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