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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高平市支行与崔随龙、崔晋仙、马高强、杨轶平、崔民乐、崔桂花、张鹏、田书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高平市支行,崔随龙,崔晋仙,马高强,杨轶平,崔民乐,崔桂花,张鹏,田书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高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闫晋强,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姬俊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高平市支行职工。被告崔随龙,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崔晋仙,女,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马高强,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杨轶平,女,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崔民乐,男,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崔桂花,女,1960年9月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张鹏,男,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田书姣,女,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高平市支行诉被告崔随龙、崔晋仙、马高强、杨轶平、崔民乐、崔桂花、张鹏、田书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高平市支行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高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高平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李闯创人民陪审员  赵艳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申晨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