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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玉山与戴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山,戴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599号原告王玉山,男,1957年8月1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戴新明,男,出生年月不详,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山与被告戴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5元,依法减半收取6142.5元,由原告王玉山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