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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一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朱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765号原告朱某,女。被告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贾 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马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