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洪定富与刘双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定富,刘双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36号原告:洪定富,男,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双六,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双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洪定富撤回对被告刘双六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诉讼保全费146元,合计250元,由原告洪定富负担。审判员 宣 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章成会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