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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洪定富与刘双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定富,刘双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36号原告:洪定富,男,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双六,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双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洪定富撤回对被告刘双六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诉讼保全费146元,合计250元,由原告洪定富负担。审判员 宣 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章成会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