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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8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世荣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荣,王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679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荣,男,汉族,1953年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王玉芝,女,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李世荣与王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该案(2015)海民(商)初字第2228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玉芝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世荣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玉芝给付5044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王玉芝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海执字第86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玲执行员 王金鑫执行员 彭文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翼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