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1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红丽与张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丽,张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252-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丽,女,41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立华,女,43岁,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张红丽申请执行张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立华每月给付申请人张红丽标的款人民币1000.00元,自2016年1月开始,每月30日前给付,至还清标的款为止。经申请人张红丽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奈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后张立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张红丽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邓云平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湘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