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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汉进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魏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106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漕泾镇亭卫公路XXX号XXX幢XXX室。诉讼代表人南某某,女。被告人王某某,男,系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魏某,男。辩护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某,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魏某、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南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魏某、徐某某及辩护人陶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王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徐某某介绍,从担任上海国美电器上南店通讯柜台柜长的被告人魏某处虚开开票单位为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74,576元,涉案税款人民币83,485.43元,且均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魏某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税款;被告人魏某、徐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魏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述三被告人的相关辨认笔录,购货单位为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相关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证人秦某的证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提供的王某某、徐某某的个人账户资料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魏某有自首、从犯情节,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其犯罪事出有因,建议对被告人魏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被告人徐某某介绍,通过被告人魏某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8万余元,系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魏某、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王某某、魏某、徐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罪行,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魏某、徐某某均构成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可以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徐某某积极退赃,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魏某、徐某某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魏某认定从犯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某、魏某、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魏某、徐某某的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磊审 判 员  舒平锋人民陪审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秦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