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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钟某某、叶某某与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某某,叶某某,倪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769号申请人钟某某,男,汉族,1957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现住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钟祖波,男,汉族,1984年2月19日出生,住金牛区。钟某某之子。申请人叶某某,女,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现住金牛区。申请人倪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现住金牛区。申请人钟某某、叶某某与申请人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25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2015-11-26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钟某某、叶某某与申请人倪某某达成的编号2015-11-266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谢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