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金法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邵新献李亭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新献,李亭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金法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山街143号。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邵新献,农民。被执行人李亭山,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邵新献、李亭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已处理,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巷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06)金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李中宇审判员 曹义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