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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智刚与新郑市华为矿产品精选有限公司、赵建祖、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智刚,新郑市华为矿产品精选有限公司,赵建祖,师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郑智刚,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邢冠军,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郑市华为矿产品精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祖,总经理。被告赵建祖,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师俊杰,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智刚诉被告新郑市华为矿产品精选有限公司、赵建祖、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智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智刚负担。审 判 长  徐亚磊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