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丽娟与陈群英、黄文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娟,陈群英,黄文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615号原告徐丽娟。被告陈群英。被告黄文浦。原告徐丽娟为与被告陈群英、黄文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婷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群英、黄文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5日,被告陈群英向原告徐丽娟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由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和保证书一份。到期后原告多次进行催讨未果。故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11200元(利息算至2015年10月15日)。原告提供证据:1、二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2015年2月15日,被告陈群英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约定利息2%的事实;3、2015年9月1日,被告陈群英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陈群英承诺于2015年10月2日归还借款。被告陈群英、黄文浦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书面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5日,被告陈群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利息2%。2015年9月1日,被告陈群英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于2015年10月2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至今,被告既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证明以上事实的有原告庭审陈述与原告证据1-3。原告证据1-3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陈群英、黄文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证据1-3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徐丽娟与被告陈群英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群英向原告徐丽娟借款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及时归还,借故拖欠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所涉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文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陈群英、黄文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群英、黄文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丽娟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11200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张婷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