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茂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诉被告刘长龙民间借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刘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茂民初字第91号原告刘新,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被告刘长龙,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本院审理原告刘新诉被告刘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新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占义代理审判员 孙亚洲陪 审 员 张 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嵩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