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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茂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诉被告刘长龙民间借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刘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茂民初字第91号原告刘新,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被告刘长龙,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本院审理原告刘新诉被告刘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新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占义代理审判员  孙亚洲陪 审 员  张 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嵩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