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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梅与许启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梅,许启双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胡梅,村民。被告许启双,村民。原告胡梅诉被告许启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梅于2015年12月8日以被告许启双主动返还原告购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胡梅承担。审判员 王 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别兆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