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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汪某某开设赌场罪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芜经开刑初字第0013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芜经开检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初,被告人汪某某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的科乐游艺有限公司内,摆放一台“捕鱼机”、一台“五星宏辉”扑克机供人赌博,每台各具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同年10月12日,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上述赌博机及赌资10000元。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汪某某到龙山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赌博机及主板照片、现场查获照片;身份信息查询单、芜湖欢乐街游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合同、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证人程某某、张某某、伍某某、杨某、卞某某、于某某证言;被告人汪某某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楚会娜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冷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