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吴某的诉讼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长 王守荣审判员 殷中华审判员 臧佩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