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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吴某的诉讼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长  王守荣审判员  殷中华审判员  臧佩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