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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焕章与本溪市人民文化宫人事争议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焕章,本溪市人民文化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8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焕章,男,193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民文化宫职工,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建设街。委托代理人:王圣君,本溪市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本溪市人民文化宫。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白铁利,该单位主任。再审申请人李焕章因与本溪市人民文化宫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本民一终字第00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焕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昕审 判 员  张云涌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秀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