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霍某,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张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2日生育一女霍某甲。被告欺骗原告有工作、且无婚史及子女。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并阻碍原告探望女儿,原告曾经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起诉;原告与被告已分居,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8月12日生育一名女孩霍某甲;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双方自2014年6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女与被告一居生活。2014年7月,原告诉讼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9月,本院作出(2014)里民三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争吵,并于2014年6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女一直与被告一居生活,故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霍某离婚。婚生女霍某甲由被告霍某抚养,原告张某自2015年12月起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3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迟立波人民陪审员 杨婷玉人民陪审员 吴宇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鑫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