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玉爱与冉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爱,冉春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940号原告赵玉爱,女,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德福,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春生,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爱与被告冉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案件受理费八千元,退还原告赵玉爱。审 判 长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郝建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