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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玉爱与冉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爱,冉春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940号原告赵玉爱,女,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德福,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春生,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爱与被告冉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案件受理费八千元,退还原告赵玉爱。审 判 长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郝建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