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江苏金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利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程利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2208号原告江苏金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琴枫苑紫兰居10幢2楼。法定代表人王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晓菊。被告程利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利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丽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