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留霞与葛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留霞,葛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962号原告郑留霞,女,汉族。被告葛明强,男,汉族。原告郑留霞诉被告葛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2日被告葛明强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被告的身份信息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均无人接收,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留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