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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一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159号原告王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侯丽芳代理审判员  刘艳春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静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