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159号原告王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侯丽芳代理审判员 刘艳春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静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