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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湛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99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毅,该社职员。被告江湛伟,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江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骆鑑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