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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研与被执行人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研,曲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赵研,住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委托代理人刘东生,住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被执行人曲峰,系白山市江源区湾沟工商管理所职员,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研与被执行人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日作出(2015)江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473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牛志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