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研与被执行人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研,曲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赵研,住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委托代理人刘东生,住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被执行人曲峰,系白山市江源区湾沟工商管理所职员,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研与被执行人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日作出(2015)江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473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牛志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