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恢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邵长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长柱,江鹏,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恢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猛,该联社主任。被执行人邵长柱,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江鹏,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抚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93,605.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293,605.00元及利息未得到受偿。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获执行的欠款293,60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申请费2,300.00元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宝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