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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禹城市运输公司与王超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运输公司,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保字第776号申请人禹城市运输公司,地址,禹城市城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邵光凯,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超,男,成年,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禹城市运输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禹城市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超的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禹城市运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超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N21X**的大型汽车价值4500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查封期内由被申请人杨孟涛看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买卖、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永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