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8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万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万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8284号原告罗某某,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万某甲,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万某乙(系被告之叔公),退休工人,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兴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冷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