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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8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万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万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8284号原告罗某某,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万某甲,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万某乙(系被告之叔公),退休工人,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兴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冷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