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38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孙某,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隋永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