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4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传路与葛伟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路,葛伟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4288号原告:杨传路,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葛伟忠,男,汉族,成年,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路诉被告葛伟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传路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