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6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丽娟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丽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6138号罪犯王丽娟,女,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抚中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丽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丽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丽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25日,罪犯王丽娟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丽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丽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孙洪成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连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