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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成然与新宾满族自治县双灵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然,新宾满族自治县双灵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刘成然,男,1950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双灵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成然与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双灵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双灵寺同意分期给付执行款,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于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