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7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红英与刘传中、吴耀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英,刘传中,吴耀兰,达州市达县海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117号原告孙红英,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军清,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传中,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吴耀兰,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达州市达县海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县管村镇万竹村5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英诉被告刘传中、吴耀兰、达州市达县海源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红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俊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