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雷积平与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积平,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3316号原告:雷积平,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畲族,住连江县。被告:郑峰,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积平诉被告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积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7.5元(已减半),由原告雷积平负担。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 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