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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凤娥与毋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娥,毋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847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娥被执行人毋笑明本院在执行张凤娥诉毋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毋笑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沈跃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