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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永永与王伟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三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永,王伟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三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707号原告刘永永,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春龙,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辉,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三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长安。地址:三原县南环路144号。本院在审理刘永永诉王伟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三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永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永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永永撤回对王伟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三原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刘永永承担。审 判 长 :李若冰代理审判员 : 燕 璇人民陪审员 :魏江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