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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郑善海、彭彦玲与郑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善海,彭彦玲,郑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郑善海,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彭彦玲,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陈自乾,山东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201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理人唐宁亚,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赵华芹,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原告郑善海、彭彦玲诉被告郑某某共有纠纷一案,原告郑善海、彭彦玲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郑善海、彭彦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善海、彭彦玲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19元,减半收取3709.50元,由原告郑善海、彭彦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刘策宇人民陪审员  解建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清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