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崔武州诉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民委员会、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第五村民组、张志现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武州,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民委员会,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第五村民组,张志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182-2号原告崔武州,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明川,该村村长。被告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第五村民组。负责人张攀峰,该组组长。被告张志现,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武州诉被告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民委员会、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第五村民组、张志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武州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武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武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武州负担。审 判 长 贺松峰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吕婉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