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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崔武州诉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民委员会、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第五村民组、张志现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武州,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民委员会,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第五村民组,张志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182-2号原告崔武州,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明川,该村村长。被告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第五村民组。负责人张攀峰,该组组长。被告张志现,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武州诉被告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民委员会、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第五村民组、张志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武州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武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武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武州负担。审 判 长  贺松峰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吕婉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