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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倪建成与夏桂龙、王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建成,夏桂龙,王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倪建成。被执行人夏桂龙。被执行人王进平。申请执行人倪建成与被执行人夏桂龙、王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黄民初字第0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夏桂龙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倪建成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2、王进平对本判决确认的夏桂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进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夏桂龙追偿;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020元,由夏桂龙、王进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倪建成与夏桂龙、王进平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被执行人夏桂龙、王进平分两期履行全部义务完毕。倪建成据此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黄民初字第02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龙审 判 员  孙德行代理审判员  程 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戈铁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