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卢卫国与林力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卫国,林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1190号申请执行人卢卫国,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力明,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卢卫国与林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2015)宁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林力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卢卫国案款46981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04元,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林力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偿还卢卫国案款20000元,因被执行人林力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字第01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林力明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林力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林力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征斌审判员 欧建良审判员 刘 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 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